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住嘉鱼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嘉鱼县鱼岳镇二乔公园路段,遇同向前方被害人龙某某驾驶的鄂L*****小型轿车。因冯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二轮摩托车与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嘉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冯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2.03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自行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3.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惠民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嘉鱼县**镇**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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