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冯**,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1日01时14分,被告人冯**酒后驾驶陕E36***号小型汽车由民生苑小区行驶至陕铁院对面区间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冯**的供述;3.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冯**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建盈
(院印)
2020年0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光盘一张。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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