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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16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5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7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和朋友在龙岗区**号一间夜宵店喝酒,7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粤N90****号牌小型汽车从龙岗区盛龙路盛平村停车场回家,开出去时该车与停车场出入口收费道闸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收费道闸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对被告人冯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8.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的证言;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从停车场出去时与停车场出入口收费道闸发生碰撞,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勇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87*******,担保人符某某,联系电话为138*******。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3、随案移送谅解书一份、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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