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1〕27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系深圳市宝安区**饭店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现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市场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7日3时6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桂KQ****号牌小型汽车自西乡街道新湖路出发回家,途径京港澳高速公路于新桥收费站下高速,行驶至新桥街道北环路长丰酒店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冯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20.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临时行驶车号牌、抽血告知书、抽取血样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告知书、人员基础信息、人员指纹卡、违法犯罪记录、深圳市车辆综合应用系统截图;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萍
检察官助理:胡聿琦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保证人:董某某,联系电话:13689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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