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一刑诉〔2020〕Z6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79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79******** ,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队,现住址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队。2020年4月30日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晚上,在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镇**木材厂里与工友饮酒后驾驶一辆悬挂琼CG****号牌两轮摩托车载一名工友从**木材厂出来准备到琼中县县城购买生产用品,20 时许途径琼中县县城零公里路段时(牛营线与国兴大道交汇点)被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此执勤的民警拦截检查,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后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冯某某的血样检验出酒精(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534 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浓度为1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车牌号为琼CG****的两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查询、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534号);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属无证驾驶报废车辆。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吴春宏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住在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 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琼CG****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