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江检一刑诉〔2020〕Z11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住昌江县**镇**村委会**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昌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5是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琼***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载有林某某,由昌江县石碌镇沿石昌线往乌烈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十月田镇**村前路段时,由于冯某某未靠右侧通行,与李某某驾驶琼***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冯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当场报警,冯某某、林某某在现场等待。

昌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林某某无事故责任;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冯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发还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聘请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现场照片拾贰张;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节,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耀明

书  记  员:尹江娜

2020年7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其住所、联系方式13976270477;

2.案卷壹册、主要证据目录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