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抚宁区**区**栋**单元**室。2014年12月26日因赌博被抚宁县公安局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冀C7Z983小型客车沿10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抚宁镇西转盘辅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冯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后经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9.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信等;
2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4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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