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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19〕132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31994********,汉族,专科文化,群众,户籍及现住址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栋**单元**号,职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08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9年4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至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东二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 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02.1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河北医科大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军

2019104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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