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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3029197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故城县**镇**路**胡同**号,现住址:河北省故城县**镇**小区。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鲁NK****号小型汽车回家,沿郑口镇运兴街行驶至怡水公园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随后冯某某在故城县交警队被妇幼医院的大夫采集了血样,其血液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所送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5.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肆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伟

检察官助理:商庆岩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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