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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定州市****村。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5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小型普通客车沿定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定州市前屯村东路口处,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韩某某、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协议书、收到条。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交通运输管理过程中,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四清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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