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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江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2198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村民委员会****2020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1时50分,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江沙路**时,被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蓬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冯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1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查询、门诊病历、酒精呼气测试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车辆类别检验报告等书证;

2、证人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珊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村**号。

2、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案卷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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