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江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21984********,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会**村**号。2020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1时50分,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江沙路**时,被江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蓬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冯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1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查询、门诊病历、酒精呼气测试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信息、车辆类别检验报告等书证;
2、证人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珊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村**号。
2、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案卷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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