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7251989********,汉族,大学文化,江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道**组**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开发区**道**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3时0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的小型汽车在南昌市抚河北路孺子路口被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检出其酒精含量为154毫克/100毫升,民警将冯某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冯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是209.25毫克/100毫升。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冯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毒品含量定性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从重处罚;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珂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