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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74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9********,汉族,初中,溧阳市****村委****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3日19时08分左右,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苏D0****小型普通客车在溧阳市城东大道洋渚村村口处,发生一起单方事故,事故发生后冯某某提出由蔡某某冒充驾驶员发生事故,蔡某某同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拨打110报警。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冯某某系该次事故的驾驶员。经对被告人冯某某抽取血样后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2.7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溧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霞

检察官助理:席科成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溧阳市**镇**村委**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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