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江苏省东台市,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镇**居委会**组**号,住东台市**镇**花园**区**号楼**室。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姜冬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持C1E驾驶未年检的苏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台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厦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4 mg/100ml。
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余丽娟
检察官助理:王小燕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台市**镇**花园**区**号楼**室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