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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乡**村**街**组,系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榆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9日将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将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10月17日19时20分许,醉酒驾驶吉*******号牌四轮拖拉机,沿榆树市先锋乡民权村10组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舒陶公路北2.5公里处,因其将未施工完毕的水泥路压坏,现场施工人员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82.40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赔偿了由于其驾驶车辆压坏水泥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吕某某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光宏

检察官助理:闫亭月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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