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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哈垦检诉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72********,汉族,中专文化,**,住哈密市**场**路**栋**号,户籍所在地哈密市**场**路**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新LC****号银灰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承载王梅行驶至红星一场振兴路十三师技校门口路段时,被哈密垦区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现场勘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山江·艾里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取保候审在家(15022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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