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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19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单元**号。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08月02日晚上,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客车沿蜀辉路由金阳路往清江西路方向行驶,22时46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车行驶至青羊区蜀辉路与清江西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川A*****号小型客车与清江西路103号门前路段中心护栏碰撞,致护栏移位与周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罗某某驾驶的川A*****号小型轿车、朱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客车连环相撞。造成四车受损,交通隔离护栏损坏,川A*****号小型轿车驾驶员罗某某及乘客姜某某受伤。事发后民警到达现场勘查,发现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在现场将被告人冯某某查获并带至医院提取了被告人冯某某的血液样品。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被告人冯某某血液样品进行检验,被告人冯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218.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从重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从重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冯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溦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侯审,联系电话:1360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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