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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胜利街东风村****组,现住德惠市东风小区9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吉AV****号小型轿车在德惠市松柏路龙熙温泉门前处倒车时,与后方由李某某驾驶的吉A7****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故事。经对冯某某血液提取、鉴定,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5.9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

6.提取笔录、检测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爽

检察官助理:周嵩阳

2021年1月22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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