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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3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桂R****0号小型轿车在平南县城区***方向往平南县**方向行驶,途经城湖路**宾馆门前路段时,与对向余某某驾驶的粤H****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刮,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冯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经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调查后认定,冯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科光

检察官助理梁轩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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