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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48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1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9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0时21分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Y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华南快速路三期南侧进机场高速匝道(白某某)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查获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冯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映珠

                                   2021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392211****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光盘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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