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城**大厦**栋**房。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晚,被告人冯某某在蕉岭县城与朋友喝酒后,驾驶其本人的粤M*****号牌小车由梅州市蕉岭县往梅县区**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梅县区**镇**大桥地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冯某某的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9.9mg/100ml,属醉酒驾车。
经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归案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康新标
检察官助理 黎明轩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165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