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40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79********,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2****号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洛浦路下西村委会对开路段与一辆正在等候红绿灯的粤YK****号牌白色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冯某某被到场民警抓获。
经检测,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7.8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美仪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队**号,联系方式1379869****;
2.全案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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