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8月26日10时57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经鉴定,血中乙醇含量149.85mg/100ml)驾驶粤S3****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107国道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江南大桥桥面时被中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冯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驾驶人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现场照片等书证,现场执法视频,证人甯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人保)。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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