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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8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城**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晚21时30分,被告人冯某某一人在山阳县城立秦广场喝啤酒吃饭。酒后,该冯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注册登记、无交强险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由立秦广场向幸福家园小区方向行驶。22时10分许,行至翠屏小区瑶池KTV门前路段时被山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7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等书证,殷某某证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笔录及照片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可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京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18717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血样提取视频光盘一张、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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