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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鱼台县鱼清线北首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6mg/100ml。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冯某某自动到鱼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军

检察官助理:姜岩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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