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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96********,汉族,初中,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高密市**村**号,现住地系山东省高密市**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高密利群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立新街路口等红绿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7.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冯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传茂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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