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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21990********,汉族,大学文化,济南**有限公司职员,暂住济南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7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市中区**路进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号楼下时,与康某某(男,57岁)停放在路边的鲁******别克小轿车发生接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赶到现场,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冯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9.6mg/100ml。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康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0年7月1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冯某某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赔偿康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索某某、赵某某)、被害人陈述(康某某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冯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赔偿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龙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785311****);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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