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7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临朐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0日22时09分,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临朐县临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五路888号门口处时,被临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查询、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及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增春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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