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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51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安阳市北关区**村**地**房(户籍所在地:安阳县**镇**村**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5月5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4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罚款51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汽牌豫EK****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人民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华路口西侧等红灯时,在车上睡着,路过群众发现后报警。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7.1mg/100ml。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00 毫克/100毫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五)(七)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英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市北关区**村**地**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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