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其牌号为贵******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古蔺县二郎镇卢山村往二郎镇复陶街方向行驶,并在行至二郎镇卢山村9组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摔倒在路边高坎下,造成冯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侦查人员接警赶到现场处置,将冯某某送至古蔺县二郎镇卫生院复陶分院治疗,并依法抽血送检。
经鉴定,从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25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军
检察员助理:刘鑫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29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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