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吉林省大安市**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已被注销的牌照为吉G*****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大安市牙四线537公里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3.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报废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庄京花
检察官助理:周思彤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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