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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6********,汉族,初中毕业,自由职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村****号,现住址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3日22时25分许,冯某某无驾驶资格而酒后驾驶豫R75***普通二轮摩托车(已报废)沿南阳市南新路自南向北行驶至盛世龙源小区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170mg/100ml,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2.血醇鉴定报告;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具有无证驾驶、驾驶报废机动车的情节,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东翔

检察官助理:李喆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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