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11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98********,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继续对其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彭某某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商业大道万民百货对出路段时,与行人龙某某、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龙某某、彭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执勤民警接报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87毫克/100毫升;随后将其带至南海区第八人民医院抽血检验,冯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结果为98.6毫克/100毫升。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慧茹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整栋,联系电话:1576136****。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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