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园**里**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京N****3)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兴华大街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7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美荣
检察官助理:刘昊川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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