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308111966********,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佳木斯市**楼**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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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因肇事逃逸、无证驾驶合并行政拘留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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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
强制措施情况 |
批准逮捕 |
日期 |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17年7月6日 2020年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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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 |
日期 |
2017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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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并讯问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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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7年6月13日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牌照蒙阳牌正三轮摩托车沿佳木斯市胜利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科技大道西侧300米处时,将同方向路边进行清扫工作的环卫工人被害人贾某某(男,50岁)撞倒。事故发生后,冯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被贾某某同事追上并带回现场。经佳木斯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冯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贾某某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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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物证: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车辆的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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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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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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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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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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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佳木斯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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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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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 定 从 重 |
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1mg/100ml;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无驾驶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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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从 轻 |
认罪认罚、坦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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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 |
酌 定 从 重 | ||||||
酌 定 从 轻 | |||||||
其他情节 | |||||||
量刑建议 |
拘役 |
四个月 |
罚金 |
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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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佳木斯市**楼**栋**单元**室;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
此 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鹤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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