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84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南海区**镇**中学司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中学宿舍**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YB****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罗村兴塱桥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截查。民警发现其有涉嫌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因此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
经检验,被告人冯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息核查等书证;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青
检察官助理:莫翠芳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中学宿舍**栋**房,联系电话18925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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