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85********,汉族,专科毕业,经商,住中牟县**西园**楼**单元**楼西户(户籍所在地: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在郑州市**区一饭店饮酒后。当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从郑州市**区城市快捷酒店回中牟县的住处,当行驶至中牟县**村东西道路与**路交叉口西10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静脉血血醇醇含量为136.1mg/100ml。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会峰
检察官助理 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住中牟县**园**号楼**单元**楼西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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