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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56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21995********,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号院****号楼**单元**楼东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7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0时28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郑州市二七区沿京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京广路陇海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1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供述;2、受案及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行车卡口记录、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材料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剑 助理检察员:朱  凡

○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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