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住长垣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4月1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豫G*****小型轿车沿**线自西向东行至滑县**镇**村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冀******小型客车追尾,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本案民事部分已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抽血照片、刘某抽血照片,事故现场照片;2.被告人冯某某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非党员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血样提取表,交通事故协议书,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谢某某证言;4.被害人刘某陈述;5.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6.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滑)公(物)鉴(醇)字[2020] 259号、260号检验报告,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达到17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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