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N****白色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民权县**镇*街处,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冯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1份;5.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王国红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29页;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