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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3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N****白色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民权县**镇*街处,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冯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1份;5.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王国红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29页;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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