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路**幢**单元**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凌晨2时48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Y5****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往机场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西航港大道中二段“C5匝道”处时,冯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在主道上倒车过程中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川A5****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事发后,冯某某以陈某某追尾自己车辆为由向其索要赔偿未果后,对陈某某猥亵、殴打,后被路人制止。经检验鉴定,冯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5.5mg/100mL。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冯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对其2019年11月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到案之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赔偿、谅解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勤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80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查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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