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12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粤C71****号小型汽车沿本市香洲区民富路行驶至**酒店停车场内,被巡逻民警发现有酒驾嫌疑,民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抓获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具有认罪态度好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萌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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