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二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住忻府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忻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2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1时40分许,在忻州市忻府区播明镇中心卫生院路段,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晋H****6号小型普通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东向西张存安驾驶的晋H****2号小型轿车(上乘张某某)发生碰撞,致冯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2020年1月7日,经山西省金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
2020年1月22日,经忻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xx号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冯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两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立新
检察官助理:刘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播明镇后播明村567号,电话13610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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