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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绩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503198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劳动者,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人,住绩溪县华阳镇******。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法律帮助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8时左右,被告人冯某某在绩溪县******的食堂内和胡某某一起就餐,期间冯某某饮用了约二两散装白酒。20时左右,冯海航驾驶皖PX****小型轿车沿**路行驶100米后左转至龙川大道,行至龙川大道与方家源交叉口处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冯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7mg/100ml。经宣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绩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检查等笔录;

6.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因赌博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鑫

检察官助理:舒志强

2020年619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证人名单壹份,鉴定人名单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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