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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 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52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豫R*****的小型面包车,沿南阳市信臣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奥博物流园附近时,被执勤的交警支队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充实,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能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赵子展

    附:                        2020年4月22号

    1.被告人冯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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