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南检公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501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现住连山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7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1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辽PT****号小型轿车,沿锦赤线由东向西行驶到18公里500米(南票区**乡**村)路段处时,驶入对向车道,与由西向东行驶王某甲驾驶的辽NV****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冯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桥大队认定:冯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信息、现实表现、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军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同上。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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