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Z141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瑶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马练瑶族乡**(以上均为自报)。2019年10月4日因准驾不符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于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凌晨5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准驾不符驾驶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行驶至中山市横栏镇**对开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能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检察官助理:李**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6**)。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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