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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某某院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今年22岁,出生于1998年**月**日,大专文化,汉族,无业,身份证号码:1426341998********,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永和县**路**号;现住:山西省永和县**路**号。2020年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现依法查明:2020年01月03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晋A****9号小型轿车,由延安市新区公学北路往延安市新区公学南路方向行驶,行至延安市新区公学南路与轩辕大道十字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延安市新区大队清凉山中队民警当场查获。为了确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执勤民警立即将冯某某送至延安市瑞康体检中心进行醒酒并抽取了血样,委托陕西省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冯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陕西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0009号鉴定报告意见书认定,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14mg/lOOml,达到醉酒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冯某某系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

2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0.14mg/lOOml

3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天,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杰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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