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5********,汉族,专科毕业,务农,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20时28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豫A86TM7黑色小型普通客车,沿S21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水闸北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冯某某户籍证明及照片、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查询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2.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冯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花梅
助理检察员:李红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两册及全部案卷材料;
3.光盘两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