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51989********,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登封市**办事处**街西侧**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2时48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白色大众轿车沿登封市嵩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颍河路与嵩山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冯某某被登封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时拒不配合执勤民警检查,驾驶车辆冲撞警车,致豫A3613警的警车前保险杠受损,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检验,被告人冯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92.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有自首行为,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至25000元,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东
闫保山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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